据《中国文化报》讯:最近一个时期,“创意产业”的概念,在各类媒体上频繁出现,而且成为2006年上半年出现频率最高的10个词汇之一。那么,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究竟是啥关系,其所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内涵与外延有何不同?
据说,20世纪40年代,在文化产品的工业化生产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一次提出“文化工业”的理论。这个学派主要是从艺术和哲学价值的角度,对“文化工业”予以批判。但是,也有人考证,“文化产业”这个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瓦尔特·本亚明在《技术复制的年代》一书中。“文化产业”的说法,大约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左右从东亚传入中国。
(二)关于什么是文化产业,学术界的说法很多。2003年9月,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慢慢的提升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起的产业。”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关于文化产业的范围。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九大行业门类纳入文化产业的管理范围。国家统计局2004年3月29日下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文件,确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核心层包括新闻、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表演、文化演出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文化社团、其他文化等;外围层包括互联网、旅行社服务、旅游景点文化服务、室内娱乐、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网吧、文化中介代理、文化产品租赁和拍卖、广告、会展服务等;相关层包括文具、照相器材、乐器、玩具、游艺器材、纸张、胶片胶卷、磁带、光盘、印刷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家用视听设备、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去年8月5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则进一步明确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为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
(四)十六大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是我们党在文化建设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只讲文化事业,现在我们讲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既包括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又包括经营性的文化产业,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经过几年的努力,这个观点已为社会每个方面所接受,坚持“两手抓、两加强”已成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的普遍共识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五)本来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美国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说是文化娱乐业和信息服务业。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除传统的演出、展览、新闻出版外,还包括休闲娱乐、广播影视、体育、旅游等,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韩国所说的文化产业,主要指与文化内容产品研究开发、制作、生产、交流、消费有关的服务业。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和巴西等国家则称文化产业为“创意产业”。
(六)1998年,我国文化部适应中国文化发展的要求,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东亚国家的做法,新设立了文化产业司。据我驻英使馆文化处所提供的资料,英国也是1998年正式推出创意产业这一概念。据英国文化新闻体育部发布的文件,创意产业的定义为:“那些出自个人的创造性、技能及智慧和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生产可创造潜在的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英国创意产业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手工艺品、(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电影和录像、互动性娱乐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电脑软件及电脑游戏、广播电视等13个行业。
(七)从英国所界定的创意产业范围来看,除建筑与设计外,其他门类与我国文化产业所界定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
(八)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全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并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理论体系、制定比较完善的统计分类标准的情况下,按说不应再照抄照搬英国等国家的做法,推出“创意产业”的新概念。笔者前年曾出访过新加坡,去年又参与接待过巴西的文化部长,对方都直言不讳地说,我们所讲的“创意产业”实际上就是贵国所倡导的“文化产业”。
(九)“创意产业”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上述少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主要与其迎合了国家大力提倡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有关。其实,文化产业与创新发展并不矛盾。创新是一切产业的生命所在,更何况文化产业本身就是内容产业,其核心或源头就是创新。美国华盛顿于2001年制定了《创意城市草案》,日本大阪于2005年成立了“日本创意城市交流协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4年成立了“创意城市交流协会”,但都没有刻意改变原有的产业模式。
(十)严格地说,“创新”与“创意”的含义在中文表述上是不能够相互替代的。英语的“创造”与“创意”的词根是一样的,只是动词为“create”,名词为“creation”,形容词为“creative”。而我国学者取其形容词,将其翻译为“创意产业”。而“创新”,英语为innovation。如一个人就某件事或某项设计出了一个好主意或好“点子”,可以泛指为“创意”,但好的“创意”不一定就是“创新”。现在,有的媒体将“创意”混同于“创新”是不准确的。从某一种意义上说,鼓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意义要远大于发展创意产业,决不能以发展创意产业来替代倡导各行各业自主创新。
(十一)有人说,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创意产业的外延显然要大于文化产业;还有人说创意产业包括文化产业,那在逻辑上也不对,因为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的绝大部分内容是交叉的。严格地说,如果剥离了目前我国所涉及的文化产业的内容,创意产业的内容所剩无几。事实上,目前媒体宣传的语言逻辑已然浮现了混乱。如南方某著名报刊在一篇刻意宣传创意产业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该全力发展以文化建设为依托的创意产业,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扶持的行业优先发展。”该文究竟强调发展的是创意产业还是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逻辑上的混乱也频频出现在一些创意产业论坛的发言中。
(十二)尽管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所涉猎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但我们所要强调发展的“文化产业”与英国倡导的“创意产业”还是有以下区别的:一是出发点不同。二是主体不同。三是性质不同。四是管理部门不同。五是理论基础不同。
(十三)目前,我国一些大城市在产业统计方面已然浮现了混乱。如上海市原先公布2004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6%。提出发展创意产业后,又说2005年全市创意产业增加值达到549.4亿元,占全市GDP的6%。前不久,上海市新闻办公室又公布,2005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529亿元,占全市GDP的5.6%。从这几组数字分析,两个产业所涉及的范围显然是重叠的。
(十四)我认为,在国家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形势下,强调发展创意产业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由于创意产业与我国所要发展的文化产业在内容上基本是重合的、且与倡导自主创新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再模仿英国极力推崇创意产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也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目前,北京市提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把创意产业中涉及到的设计部分纳入文化产业之中,并命名了若干个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尽管这一表述在逻辑关系上还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但在目前的形势下,为妥善处理好与文化产业的关系,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十五)另外,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表述,最近已得到《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的认可。《纲要》在强调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时,提出以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城市为核心,加快产业整合,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孵化器;在强调文化创新时,提出培育文化创意群体和内容供应商;在强调推动文化企业成为文化创新主体时,提出促进文化创意企业未来的发展。既然国家已经将文化创意产业纳入文化产业的管理范围,今后,各地应将宣传口径统一到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上来。同时,逐步加强对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关系、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厘清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弄清各自归属的产业边界,以廓清理论上和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十六)综上所述,笔者并不是反对“创意产业”本身,而是从政府管理工作的层面,认为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要保持国家重大决策的一贯性、连续性和稳定能力,不能隔几年就推出一个新的口号或概念。这样既容易把领导和群众的思想搞乱,又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产业的发展。今后,凡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和产业分类等重大政策的宣传要十分慎重。一个新的概念如仅限于内部理论研讨是可以的,但要在社会上全面推出,尤其是纳入政府的决策层面,必须经专家科学论证和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否则,将产生没办法预测的后果。(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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