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华文规〔2021〕1号)(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现对该办法有关主要事项做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2019年,龙华区进行机构改革,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要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由“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变更为“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龙华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办公室部分职能进行转移,变更为行政科室。《管理办法》为2018年由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印发,文件中有涉及“龙华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的表述,因此就需要对《管理办法》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的,应当报送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因我局仅对《管理办法》作产业主管部门名称变更以及认定程序调整,不涉及实体内容修订,故《管理办法》按简易程序以我局名义重新印发。
2020年底,我局真正开始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历多次校对、完善,于2021年3月初形成送审稿。2021年3月22日,《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会议原则通过。4月2日,我局正式发函至区司法局提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核检查通过后,我局于4月20日正式印发。
为促进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落实《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提出了制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政策依据、文创园区定义、认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认定原则;第二章是认定条件,明确了区级园区的认定条件和直接授予称号、优先认定情形;第三章是申报与认定程序,规定了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第四章是管理和考核,规定了区级园区的考核内容、方式和要求;第五章是附则,提出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与有效期。需重点说明的内容如下:
受土地供应等问题制约,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空间存在限制,《管理办法》适应龙华区情,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根据文创载体特色特点,把区级文化创意园区规划建筑面积定为2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同时根据我区园区发展真实的情况,除按着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衡量,也以文创公司数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即“拥有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或文化创意公司数占园区企业总数不低于60%)”,都可申请文化产业园区。通过适当降低区级文创园区认定条件,吸引一批旧厂区或现有非文创产业园区转化成文创产业园区,引导一批规划建设中园区迈向文创产业方向,培育更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载体。
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规定,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办公室由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科室,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由“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变更为“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该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故将第十六条修订为“本办法由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明确要求园区运营机构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经营情况上报,以及园区规划和项目等有重大调整的3个月内上报。同时参照市级政策,制订第十二条关于考核内容的6款具体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及第十四条关于撤销认定的行为。一系列措施,搭建起“区-园区-企业”管理体系,有助于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与园区的联系,增强园区对园区发展和企业管理责任感,对提高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整体水平有推动和指引作用。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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