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资拍照电影为名,欺诈两名事主75万元。日前,32岁的山西女子任晓敏被海淀法院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5月至8月,被告人任晓敏以出资拍照《凶猛媳妇》、《小牛的草原》等电影,需求付出剧本费、制造费、编排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5万元、骗得被害人杜某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9月,经被害人徐某报案,被告人任晓敏被民警捕获;后民警依据任晓敏的告知,在其注册建立的影视公司办公室的稳妥箱内起获赃物人民币5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晓敏的家族代其退赔被害人杜某人民币30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晓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定,辩称其自己和被害人徐某是合伙人,为拍照电影一起建立了一家影视公司,徐某作为股东、出资人,她出资的钱投到公司而非详细的项目,钱都用于公司运营了。任晓敏的辩解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解,以为本案触及的两部电影剧本均实在存在,任晓敏也与编剧、导演进行了数次商谈,只不过因各种客观原因电影未能实践拍照,故其片面上不具有欺诈的成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尽管被告人任晓敏辩称其曾与该剧编剧、导演等就电影的拍照作业进行过商谈,但这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两边通过商谈签定拍照协议后,任晓敏即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拍照作业并未实践进行,任晓敏也从未实践出资。任晓敏在明知拍照作业不可能进行的情况下仍隐秘本相,要求被害人向由其自己实践操控的银行账户内打款,并在短时间内将上述金钱转入其个人账户,悉数契合欺诈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任晓动告知赃物去向,其家族也代其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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