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上海市委宣传部和上海市电影局委托对“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评审,并实施资助项目的监管、评估、验收和审计。基金会根据《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和实施细则》、《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监管细则》。
1、电影选题孵化、剧本创作、重点拍摄和青年编剧等内容创作项目,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握正确的政治文化导向。受资助方须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对项目修改的指导性意见,努力提高影片创作的思想艺术质量,积极打造上海电影的精品力作。
2、电影选题孵化项目如立项拍摄,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在上海完成相关备案、立项手续;剧本创作和重点拍摄项目(均已在上海立项)不得转立项,若有违反,基金会有权追回该项目资助款;所有获得电影创作资助的项目均必须在上海完片报审。
3、电影选题孵化项目须在签订资助协议起一年内完成剧本初稿;电影剧本项在签订资助协议起一年半内完成剧本定稿;电影重点拍摄项目须在签订资助协议起两年内完成拍摄。
若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完成的,受资助方应在截止期两个月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原则上延期不允许超出两年。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基金会有权追回该项目资助款,并给予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4、青年编剧选题孵化项目,须在签订资助协议起一年内完成剧本初稿(需由基金会聘请安排的指导老师认可);获资助的青年编剧剧本创作项目,须在签订资助协议起一年半内完成剧本定稿(需由基金会聘请安排的指导老师认可)。
若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经由导师同意,在截止期两个月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选题孵化项目结项后,可依规定程序申报剧本创作资助项目。获资助的青年编剧剧本创作项目如立项拍摄,一般须由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在上海完成相关备案、立项手续。否则,基金会将追回该项目资助款。
5、电影产业和电影人才项目,必须遵照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及相关行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并在项目签约三个月后接受相关的监管考核。
6、所有资助项目在发行、上映、参赛、展映、宣传或举办活动时,在影片片首或片尾、有关刊物或单独发表的版权页面、重要新闻报道和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本项目是:“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详见《关于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声明标注的规定》)。
如发现未注明资助声明或标注的声明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基金会将督促执行。对经督办仍未认真执行本规定者,基金会有权追回该项目资助款,并给予不良信用记录。
如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基金会有权委托专家论证后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对资助金额做调整,乃至撤销资助。
1、受资助方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一定要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国家财税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节俭支出。项目资助资金须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凡项目中涉及片酬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的相关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相关片酬限额。
(1)电影选题孵化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剧本创作前对选题进行的策划论证、资料收集、版权购买、选题研讨、下生活差旅等剧本策划创作筹备工作的相关支出费用;
(2)电影剧本创作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创作过程中稿酬补贴、资料收集、版权购买、作品研讨、下生活差旅等相关支出费用;
(3)电影重点拍摄项目,资助资金用于下生活差旅、剧本修改论证和影片拍摄制作的步骤中的相关支出费用(不包括摄制相关设备的购置费用);
(4)电影佳作奖励、电影产业和电影人才类项目按照《项目资助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根据受资助方申报时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策划方案、作品文稿、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根据本文件的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内容质量、经费使用和预期效益实现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质询、评估、验收和审计。受资助方必须积极努力配合,并提供监管需要的所有相关材料。监管形式包括:
1、电影选题孵化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同时提交剧本大纲、初稿以及创作团队筹备情况和市场预期效益情况等有关的资料。选题孵化项目如未按要求结项验收,不得申报“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剧本和拍摄项目资助。
2、电影剧本创作项目在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同时提交剧本定稿、拍摄制作团队筹备情况和市场预期效益情况等有关的资料。电影剧本创作项目如未按要求结项验收,不得申报“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拍摄项目资助。
3、电影重点拍摄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向基金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影片上映或举办相关活动(如发布会、研讨会)时,应至少提前一周告知基金会,并提供相关会场、影院的入场券或邀请函不少于15张,以接受基金会对项目的验收;在电影公映后三个月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同时提交电影海报、音像制品、出版物以及票房证明等有关的资料。凡审片未通过,经修改仍没办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基金会有权追回该项目资助款,并给予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
4、所有获资助项目若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项,须及时向基金会提交获奖情况(如奖项名称、颁奖部门、获奖时间等)和相关证明,作为该项目和项目责任主体的绩效评估记录。
1、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资助协议》、违反本文件规定、存在导向问题、敷衍塞责、成果草率等情况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基金会将采取口头警告、公开通报、限期整改、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给予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2、对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基金会有权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督查,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违反有关法律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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