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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电影、入股连锁店、付息还车贷花样“投资”竟是非法集资!

信息来源:影视投资 发布时间:2024-01-04 01:37:55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担任一天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俞某某(另案处理)采用公司化运作的方式,在福州市某办公地点大量招募人员组建市场部、招商部、猎狐队、战狼部等多个部门,利用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等网络站点平台推文、举办发布会、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向投资者承诺可出资认购电影《胡杨哨》、《芯动》的版权收益权,待电影上映可获高额回报,如未上映则可还本付息。

  在俞某某、黄某某的领导下,被告人管某某、廖某某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对代理商及部门成员进行培训,由众多员工及代理商通过“企查查”、“58同城”等平台物色有经济实力的女性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利用虚拟的成功男士“黄某某”、“林某”等身份,按照固定话术,以投资认购电影版权收益权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他人参与投资。被告人管某某是一天影视公司招商部负责人,管理招商部并组织招募代理商,向代理商宣传可根据集资款50%至60%不等的比例抽成。其余被告人在公司不同部门任职,并对集资款按不同比例抽成。

  经审计,俞某某、黄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940万余元,造成位于石狮市等地600余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5154万余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诈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且涉及面广,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等33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管某等33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管某等33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宣判后,被告人管某某等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文化的发展,影视投资掀起了一股热潮,顶流明星、著名IP、影视众筹等影视名词进入大众视野,影视行业的高额红利不断引诱众多投资者跃跃欲试,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标转向幻想通过影视投资一夜暴富的投资者。

  在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利用虚假“联合出品”、虚挂明星、伪造合同等手段行骗,不断用“大制作大班底”“高投资高回报”等说辞游说,在收取投资款后便销声匿迹。以影视作品等文化娱乐行业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产品,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备案,并经合法渠道才能向合格的个人投资商募集。监管部门明确禁止投资产品承诺回报或给予固定回报,未经法定程序备案面向个人投资商的投资影视项目,有很大的可能性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广大群众在日常投资时,应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对投资产品的风险要充分调研,切勿因小失大。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召开发布会、组织参观“笨咕咕”项目展厅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允诺保底分红、推荐奖等吸引投资人入股伊然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连锁店或“笨咕咕”鸡店。经审计,上述伊然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连锁店、“笨咕咕”鸡店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15万余元,造成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4万余元。

  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案属于投资入股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具备上述特征外,更突出的是利诱性特征。利诱性特征是指集资人向集资群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本案中,王某某、周某某以允诺保底分红、推荐奖等吸引投资人入股伊然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连锁店或“笨咕咕”鸡店,承诺每个店的创始人需要投资39900元,每个联创投资人需要出资13900元。第一年每个月保底1000元分红,实际盈利金额超过保底1000元,按实际盈利金额分红,第二年的盈利分红按创始人24%分红,每个联创投资人按2%分红。并通过展厅宣传的方式,让集资参与人感觉前景良好、利润丰厚,陆续加入集资队伍,直至血本无归。针对此类投资入股型集资犯罪,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厉打击威胁人民群众“钱袋子”的非法集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泉州市洛江区某某村等地公开宣传民间标会并充当“会头”,先后在泉州市洛江区某店面内等地组织设立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11场民间标会,吸收董某某等数十名不特定“会脚”资金共计人民币2615万余元,造成24名参与标会人员共计人民币425万余元本金无法清偿。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泉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组织民间标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民间标会因简单易操作便捷、标息收益远高于银行当期存款利息收益的特点,成为一种民间较为流行的投融资渠道。运行民间标会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倒会、产生纠纷,将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民间标会也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滋生源。本案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615万余元,数额巨大,造成20多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25万余元,社会影响较大。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向社会公众警示民间标会的潜在危险,提醒民众慎重对待民间标会,谨防“互助”演变为非法、危险的金钱游戏,给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7月31日,泉州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成立,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陈某某指使该公司业务员以“支付利息、代还车贷”为诱饵,由客户支付首付款、定金等,办理购车贷款、个人信贷等手续,变相“出借”超过购车合同价的购车款。2018年年初起,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已报案的35名客户变相“借款”共计304万余元,造成31名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91万余元。2020年12月4日9时许,陈某某接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6日,陈某某家属代其退赃8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退出剩余款项。

  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退出全部赃款,相应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该案是汽贸公司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泉州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作为合法成立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支付利息、代还车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让客户支付首付款、定金后,以购车人申请超过合同约定购车价的车贷或者个人信贷,购车人收到前述款项后,将超过购车价的部分打到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变相“借取”超过购车合同价的款项。行为人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形成资金沉淀,并以后吸收的款项偿还先投资人员的利息,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退出全部非法吸收的款项,用于清退给各集资参与人,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成立并控制福建老工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工匠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老工匠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老工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老工匠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桂某作为老工匠公司执行总裁,被告人施某某作为老工匠公司营销副总裁,被告人曹某某作为老工匠公司客服总监。

  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老工匠公司以销售珠宝玉石赠送香港老工匠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份,承诺三年内在香港上市,若未成功上市,返还投资款的手段,并通过现场推介会、网络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在上述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向341人非法募集投资款1571万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1054万余元。

  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桂某、施某某、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桂某、施某某、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桂某、施某某、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桂某、施某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退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阶段为“画饼”,犯罪分子通过编织一夜暴富等甜蜜陷阱,许诺保本返利、高额回报,吸引并诱骗群众参与。

  第二阶段为“造势”,犯罪分子通过精心营造成功人士身份、开展规模庞大的所谓发布会、推介会、虚构政商合作背景等方式,将声势做大,以进一步伪装犯罪组织及人员。

  第三阶段为“吸金”,犯罪分子想尽一切办法诱骗群众钱财,以分红等方式,让部分群众尝到甜头,从而大肆募集、吸收群众资金,群众在将自己的钱财倾囊而出的同时动员亲人、朋友加入,将资金雪球越滚越大。

  最后一阶段为“跑路”,犯罪分子掌控大量资金并卷款潜逃,投资人最终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本案被告人以销售珠宝玉石送公司原始股份为幌子,以保本返利为诱饵,并借助大型现场推介会等宣传方式,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后通过设立虚假交易平台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成为平台会员,再以提成、分润等方式引诱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投资,以进一步募集资金及维系投资人稳定,以此来实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最终非法募集投资款上千万元,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打击。广大群众应树立风险意识,谨慎对待投资,高利诱惑,不跟风、不轻信,避免落入“非吸”陷阱。

  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伙同他人通过“福建省扭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扭转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虚构牛樟椴木培植项目,以高额回报及商品回购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诱导民众投资,并以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本息来骗取客户信任。投资方式为,投资者以每单6000元的价格购买牛樟椴木,通过静态与动态两种模式获利,静态模式为投资后每单可按66元/周获得高额补贴,两年后公司以原价回购椴木;动态模式为发展下线购买的投资者,可按下线投资情况获得推广奖励。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入股“扭转公司”,伙同曾某某以原经营模式继续吸引民众投资。后刘某某设立福建省互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惠公司),由其三人共同经营管理,承接“扭转公司”原有业务内容和剩余资金,增加高额回报、团队报单奖励和购车奖励等为诱饵,虚构有大量产品投放到市场、公司将会上市等事实,通过举办活动、媒体宣传、参观培育园等方式宣传造势,组建多个团队、成立分公司发展下线等,逐步扩大集资规模。为掩盖互惠公司无实体经营的事实,还在漳州南靖燕塔村承包租赁一块林地。曾某某、王某某先后退出互惠公司经营管理。2018年10月,互惠公司无法正常兑付被害人投资本息。

  经查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经营管理“扭转公司”、互惠公司期间至少分别非法集资4302万余元、4236万余元、1413万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分别为1930万余元、1868万余元、969万余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在案发前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退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数额不断攀升,集资参与人数和规模也不断增大,作案手段翻新快,迷惑性强,且呈现组织化、网络化趋势。一方面采取类传销的宣传方式,通过设置各种名目奖励方式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利用网络技术的虚拟性、实时性、开放性,扩大宣传半径,且犯罪手段隐蔽、潜伏时间长,产生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的延迟连锁反应。

  本案是一起以种植农产品牛樟芝新型投资项目为噱头,利用“网络站点平台”+“传销式宣传”方式来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三被告人设立“扭转”“互惠”平台网站,投资者通过动态、静态两种模式领取返利,静态模式为固定补贴,动态模式为类传销式的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的推广奖励。上述作案手段的叠加,导致本案受害者范围横跨福建、江西、重庆等多个省份,已查明投资者人数近1500名,涉案金额近5000万元,造成投资亏损人数达1125名、受损金额近2000万元等巨额财产损失,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

  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利用农产品种植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展现维护守法农业从业者形象和保护正规农产品(包括种植业附属产品)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让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擦亮眼睛,明辨真假“农产”“农民”,在达到维护“真农民”利益的同时,守住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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