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皋市促进文化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二、背景依据:依照国家、省、市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对《如皋市文化产业扶持引导激励办法》(皋办〔2016〕53号)做修改完善。
三、目的意义:为促进我市文体旅游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充分发掘释放如皋悠久厚重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底蕴,精心打造如皋文化特色品牌,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南通市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四个自信”理念,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以“创新发展、集聚发展、开放发展、融合发展”为主线,以人民为中心,以民族文化为魂,逐步推动现代文化产业建立完整体系,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极,切实增加文化和旅游服务产品供给,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筑思想文化建设和文明道德风尚高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如皋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1.本办法所称对招引落户亿元以上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补。鼓励招引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奖补金额实行一事一议,对好的项目、大的项目给予更大力度的配套支持。
2.本办法所称鼓励培育规模文化企业。这是保留条款,但进行了简明化。以进库为标准做奖励。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退库企业重新进库的不再享受。
3.本办法所称鼓励做强重点文化服务业企业。这个主要着眼于调优文化产业体系,逐步改变文化产业制造业、服务业比例不协调的矛盾。
4.本办法所称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企业。其中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是颁发给企业的。这也是保留条款。
5.本办法所称鼓励鼓励非遗项目产业化。这一条主要着眼于发展独具如皋文化特色的产业项目,持续打造如皋特色品牌,走人无我有的特色发展之路。考虑到一些非遗项目的小众化,起奖门槛设置较低。主要还是进一步促进非遗项目的活态传承,不能让非遗项目失去市场,陈列在博物馆里无人问津,也是进一步促进文旅融合,增强旅游景区的吸引力,增加城市的人文内涵。
6.本办法所称鼓励鼓励支持文艺精品创作。这一条很重要,虽然是保留条款,但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完善。除了保留原有的“如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如皋新闻奖”、“如皋市政府文学艺术奖”等项目外,对文艺精品创作的成果奖励和重点文艺作品创作过程中的扶持标准均进行了大幅度的增加。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五个一工程奖”和“五星工程奖”的创作项目的奖扶力度。近些年来,我们文艺精品创作还不够强,缺少重量级的拳头产品。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作品,《激励办法》鼓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潜心艺术生产,创作具有深厚如皋人文底蕴、与新时代高水平发展同频共振,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好作品。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同志们和社会各界文艺骨干力量都要聚焦到这一非常非常重要的工作上来,上下一心,各负其责。艺术生产要量质并举,要有一大批文艺精品力作,要有一批作品能轻松的获得全国全省“五个一”工程奖和“五星工程奖”。
7.本办法所称鼓励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这是新增条款,主要着力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个专业门类独具特色、受人民群众欢迎、吸引力强、有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博物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博物馆,在建设阶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对经过文体广旅局研判批准实施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适当补助。
8.本办法所称鼓励文物保护单位提档升级。这是新增条款,鼓励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主体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如皋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省保、国保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50万。对新增如皋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文物保护。对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修缮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适当补助。这是强基固本的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现有国保、省保单位更加要格外的重视,积极研究科学保护修缮方案,申报国保、省保的专项资金。
9.本办法所称鼓励鼓励招引培养文化产业人才。人才招引执行市委市政府人才招引政策。对正常从事非遗项目生产工作的如皋市级非遗传承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这个是新增的,与南通市级非遗传承人的补助同等。鼓励非遗传承人带徒传艺,对列入我市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培养计划的,每培养一名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非遗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批准开设非遗项目类专业的学校,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给予5000元每年每人的专项补助。对于非遗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坚持市场化的导向,要充分调动非遗项目类企业的积极性,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实施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助推非遗项目产业化、规模化。
10.本办法所称鼓励鼓励法人企业和个人参加、承办各类会展,参加文创和非遗项目技艺大赛。这一条在保留原办法的奖补项目外,增列了如皋市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的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创作生产更多生命力强,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文创产品,服务于全市文旅事业,增强文旅产品的吸引力。
11.本办法所称对彰显如皋“长寿文化”、“古城文化”、“红色文化”等品牌特色和对全市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企业、单位、个人和项目,经市文化建设工程领导组认定后,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补。这是一条兜底补充条款,具有特殊意义。鼓励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各个项目的推进落实中从始至终坚持高点定位、树立牢固的精品意识,催生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拳头产品。对行业领军企业、领军人才、重特大项目,我们将予以重奖,树立典型。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有奖补项目不溯及既往。
1.主体申报。全市符合本激励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个人在奖励申报通知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需填写《如皋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引导激励资金申请表》,由所在镇(区、街道)预审,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各镇(区、街道)要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事项出具推荐意见。
2.审核验收。税务局、统计局、发改委等部门提供文化产业企业纳税额、应税出售的收益、对财政贡献额等基础数据。税务、统计、发改等部门对所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评审验收,会同宣传部、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文化建设工程领导组讨论同意后,由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向社会公示。
3.审批确认。根据公示结果,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财政局按照批准方案拨付资金。
(1)对当年新增规模文化服务业企业或新增规模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文化服务业企业当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全市重点服务业平均增幅且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坚持优化布局、彰显特色的原则,重点打造现代传媒、数字出版、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影视娱乐、动漫游戏等园区、基地、企业。
(1)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6万元的奖励。
(1)对如皋市非遗项目,新注册登记企业化生产且连续两年应税销售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3)对在古城旅游区(东大街、集贤里、水绘园)、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江苏省四星级及以上的乡村旅游区内,从事非遗类项目和如皋特色工艺制作销售且正常经营的经营单位,给予每个经营单位每年1万元的奖补。
(1)扶持重点文艺精品生产。建立如皋市重点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库,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等竞争机制征集入库项目。对具有非常明显社会效益、体现如皋元素、展示如皋形象的重点原创文艺项目和舞台艺术精品,予以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的资助,奖补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补。
(2)嘉奖原创文艺创作成果。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中央部委23个常设性文艺奖项、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和江苏省“五星工程”奖的原创作品,给予上级奖励标准的1:2配套奖励。获南通市“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南通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对其它获得国家、省重点资助(含艺术基金)的项目,给予1:1配套扶持奖励。
对被评为“如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对被评为“如皋新闻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对“如皋市文学艺术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作品,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500元奖励。
戏剧每部最高资助60万元,电影每部最高资助80万元,电视剧每部最高资助100万元,电视动画片每部最高资助50万元,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每部最高资助20万元,歌曲每首最高资助20万元,图书每部最高资助10万元。
(1)对预先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备计划的非国有博物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建筑面积达到500㎡且投资达到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建筑面积达到1000㎡且投资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1000㎡且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奖补的除外。
以上投资额指新增的房屋装修、设备购置、布展工程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房租、人员工资等费用性支出。相关博物馆陈列布展方案要预先报备,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正常免费开放后,一次性申报补助资金。
(2)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给予评定为国家三级馆的非国有博物馆50万元奖励。
(3)对预先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报备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免费开放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年×展厅实用面积。未按公示制度规定要求免费开放、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补助。
设立专项文保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和提档升级建设项目。当年升格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当年升格为江苏省级文保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新增如皋市级文保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如皋市各级文保单位保护修缮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适当补助。
(1)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经市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享受《如皋市高层次领军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如创业的若干意见》、《如皋市出国留学人员在如创业资助实施办法》以及《如皋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待遇。
(2)鼓励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对列入我市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培养计划的,每培养一名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非遗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正常从事非遗项目生产工作的如皋市级非遗传承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3)鼓励本市职业院校开设全日制非遗项目专业。对经批准开设非遗项目类专业的学校,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给予5000元每年每人的专项补助。
(1)对在如皋市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中获奖优秀作品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如皋市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办法另行制定。
(2)对参与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省、国家举办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会展,展位费用给予100%的补助,认定时需提供缴费正式票据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3)鼓励举办非遗项目技艺大赛。对承办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如皋市级非遗项目技艺大赛,且参赛人数在3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在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非遗项目技艺大赛中获得奖项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内获得多个奖项的,最多奖励2项。鼓励法人企业、个人参与省紫金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南通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对在省紫金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南通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中获奖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11.对彰显如皋“长寿文化”、“古城文化”、“红色文化”等品牌特色和对全市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企业、单位、个人和项目,经市文化建设工程领导组认定后,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补。
文化制造业单位规下升规上的标准为:(1)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限下升限上的标准为:(1)批发业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文化服务业规下升规上的标准为:(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3-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6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6-79)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8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7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3-75),教育(83)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7020)、房地产中介服务(7030)、房地产租赁经营(7040)和其他房地产业(7090)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8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6-90)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85)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中央部委23个常设性文艺奖项: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白玉兰奖”、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等。
1、全市符合本激励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个人在奖励申报通知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需填写《如皋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引导激励资金申请表》,由所在镇(区、街道)预审,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各镇(区、街道)要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事项出具推荐意见。
2.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所有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或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额(新落户项目、示范园区、文化创意项目、非遗项目和特色工艺除外)。本级政府资金投资的文化产业企业仅限申报园区、基地奖励资金。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别的文件奖励规定且属同类项目的,奖励额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3.企业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件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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