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对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渊源的介绍中,已能看出三者具有一定的历史顺承关系和概念的交叉性,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三者可以混淆或等同,也不是简单的逻辑包容关系。目前,关于三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交叉说。该派借鉴世界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的理论,将创意产业氛围“文化类创意产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音乐电影等)和“科技类创意产业”(如设计服务、咨询规划、软件研发等)两部分。同时,根据创造性比重,将文化产业分为“传统类文化产业”(传统戏剧表演、传统手工工艺、传统民间活动等)和“创意类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音乐电影等)两个部分。进而,根据逻辑演绎,指出“文化类创意产业基本等同于创意类文化产业,也就是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的交叉部分。”
我国关于创意产业的权威定义,最早出现于《上海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一五”规划》中,该规划明确“创意产业具体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的技术等知识和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创造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值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最重要的包含研发设计、建筑规划设计、文化艺术、咨询策划和时尚消费等几大类。随后,广州、深圳、重庆、西安等城市相继提出了自身城市的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思路。
文化产业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TheodorAdorno)和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在1947年出版的《启蒙的辩证法》中建构的“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这一概念,其激烈批判了工业化的文化产品生产模式破坏了文化的“个性的、一次性的、独一无二的存在”的本质。跟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历史语境的变化以及认识程度的加深,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这一概念慢慢变为中性,在全球范围内被称为“大众文化”、“通俗文化”、“媒体文化”、“内容产业”、“版权产业”、“娱乐文化业”、“创意产业”等。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近年来,“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频繁出现在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要规划文件或工作报告之中。如国务院新近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北京市出台的《“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上海市制定的《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一五”规划》等。但是,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于三个概念的内涵以及相互关系莫衷一是。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文化产业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对此,作者觉得梳理三者的概念渊源,澄清三者的相互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后这一概念在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英语国家广泛传我国关于创意产业的权威定义最早出现于上海创意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该规划明确创意产业具体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的技术等知识和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创造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值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最重要的包含研发设计建筑规划设计文化艺术咨询策划和时尚消费等几大类
在世界范围内,最先使用文化创意产业这个概念的是我国台湾,其在2002制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中将文化创意产业描述为“源自于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之行业”。2005年,我国香港地区沿用了这一概念,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位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之一,并进行大力的政策扶持。
同心圆说。该派观点首先将创意界定为文化领域的创新,进而推出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是等同概念,但是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是同心圆的关系,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蛋糕中那块最甜蜜的奶油”、“文化产业的源头与原动力,也是基础与主干。”
异质说。该派观点反对将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作为等同概念加以理解或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高端。认为虽然文化创意产业和创意产业是同义反复,但是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存在着不同的产业范围、产业运作时的状态和驱动力基础,着重强调“文化创意产业超越了一般的产业概念、产业属性和产业分类,打破了传统的产业界限,是对产业链中文化创意环节的提炼、分解和重组。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渗透到从制造业到服务业,从文化产业到一般产业的所有产业之中,任何产业都会因为成功的文化创意而获得价值的提升。”
创意产业,这一概念是1998年作为一项国家产业政策理念诞生于英国。布莱尔政府成立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将“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定义为“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随后,这一概念在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英语国家广泛传播。
我国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最早出现于2001年全国政协与文化部所组成的文化产业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中,其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2004年4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又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内涵和范围。该文件指出,文化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1]奚建华.从文化产业到文化创意产业:现实走向与逻辑路径[J].浙江学刊,2007,(6)
[2]于嘉.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概念辨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5)
[3]兰建平.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J].浙江经济,2008,(4)
[4]张振鹏.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及发展问题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9,(6)
等同说。该派观点认为三者并未实质区别或者三者之间的“同”远大于“异”,因此“不赞同在概念的命名上进行过多地纠缠,应该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文化产业学科建设以及更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上去。”
笔者认为,“交叉说”和“异质说”较为客观地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演变趋势和发展规律,但交叉说尽管在定量统计意义比较简要便捷,但是忽略了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异质说指出了其不同,但是过于学理的定性分析不利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因此,有必要融合两种观点,在异质定性的基础上进行利于定量统计操作的简单交叉分类,通过此种分类方法,可以深化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认识并推动其发展。
[5]邓安球.论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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